自治区领导到高校农村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2022-11-28]
那么,在是人民法院许可的依据并没有具体化的情况下,庭审直播应当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确定规则呢?从国际规则的标准来看,《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要求媒体记者可以参加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和进行报道、评论,在这一点上,不因为记者的特殊身份而对记者作出特殊的限制,在审判中,记者和媒体至少应当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这其实是被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搞复杂化的一个简单逻辑。
读者了解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的第一个反映可能就是认为该区法院应当回避。司法回避的实质是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
4月2日清晨,数百村民自发地来到已返青的麦地,向施工单位表示如不给够补偿金就不让其进入耕地的决心。司法机关回避不同于诉讼法中的管辖异议。前者指打破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目前框架,将作为整体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纳入诉讼回避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之内,参照现有的个别回避制度建构相关规则规制司法机关回避问题。但是,制度框架内存在的问题与问题的框架外解决这两个方面可以实现并存。由于司法主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应包括在回避的范围之内。
如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实行的跨省异地审理构成职务犯罪的副省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作法。上一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同级的其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消极影响进行矫治与纠正。
再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是考查的范围广、内容细、难度相对不大,考查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论功底。以科罗拉多州为例,该州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
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应当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特殊使命,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就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势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
进入专题: 法学 。长此以往,积重难返,高校法学教育将会变成第二个应试教育侵占的领地。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
5、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在当今世界,采用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国家,其通过率都比较高。这将不可避免地从整体上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显然是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的。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深,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废除这一制度,因此只有改进国家司法考试。几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以其极低的通过率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考, 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
这种教育使命决不是应试教育能够完成的。这就意味着莘莘学子们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更为残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二是法律写作考试(CEE),三是法律实务考试(MPT),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第四,承担法学教育重任的高校法学院系必须明确办学宗旨,防止法学教育目标、教育计划、教育方式等围着司法考试打转,避免降低法学教育的层次和品格。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绝不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和指挥棒。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第一,应该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半数或者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能够过关,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一局面的出现,无疑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误区。
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克服其消极作用的一些建议。
从目前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其重点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常设课程,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大幅度地提高通过率,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法学专业。
总之,国家司法考试的作用日益类似于高考对中学教育的指挥棒作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越来越以司法考试为中心来进行运转。参考文献1、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在我国每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考生熟记几千个法条等死记硬背的内容,并且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诱导考生钻研答题技巧,而真正的法学素养却根本无法在考试中得到测验和反映。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各高校教学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还有看家的特色课程和见长课程,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学侧重点也各有特色,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教师的授课重点也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从技术改革到体制改革 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独立于法官制度之外的、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司法制度。
但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又决定了法官必须进行独立审判。如果满足于现状,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进行技术性的改革,那么这些改革即使能够解决某些公民诉讼难的问题,不会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现象。
正是这种神秘化倾向,使得各级法院表面上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但是在骨子里却拒绝任何监督。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必须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
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强调法官独立办案,法官的各项审判工作越来越不受监督。一个流传甚广的比喻是,法官就像医生一样,怎么能够让那些没有经过医学培训的人上手术台呢?在这样的思维方式引导下,精英主义教育、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些冠冕堂皇的法律概念,充斥着中国的法学刊物。
那些倡导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张司法独立的学者们,可能万万没有想到,一旦建立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的将不是公正和正义,而是集体性的腐败。从法院的豪华大楼,到法官不断增长的福利,所有这些改革与现代司法理念都背道而驰。在我国已经着手修改的诉讼法中,无一例外地排除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而只是在诉讼的程序上做文章,这样的司法改革,显然无助于从整体上解决司法机关的集体腐败问题。司法改革必须从外部着手,维护公众的参与权,让每一次司法审判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另一方面,法官又必须接受监督,如何解决这种体制上的悖论呢?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探索,找到了一个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普通公民引进法庭,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然后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作出判决。现在我国正在推行的一些司法改革形式主义严重,从法官的法袍,到法庭的法锤。
(权衡) 进入专题: 法官 。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学界认为,陪审团的出现无疑将打破司法权力的垄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也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福利的提高。
在这样的体制结构下,一旦进入法院的门槛,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法官,就几乎进入到了权力失控的状态。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但观念更新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